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
(一)主观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此类矫正对象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2.家庭教育的缺失
部分为单亲家庭,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3.人生观和价值观畸形
责任心不强。由于早期教育的缺失,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畸形,而价值观和人生观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平时的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感受,对家庭、对自己没有责任心。
(二)客观影响因素
1.缺乏谋生手段
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个人又想过舒适的生活,于是就想方设法的弄钱,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明辨是非的能力差
结交的朋友素质良莠不齐,回归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朋友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知识水平较低,再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后,仍与原来圈子中的人交往,部分朋友有可能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唆使社区矫正对象加入,导致重新犯罪。
二、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
制定和修改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工作师出有名,规范社区矫正的执法行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惩戒的职权,发挥矫正惩罚的效果,让矫正对象明确其违法违纪的后果,起到震慑及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二)增强社区矫正的威慑力
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逐年增加,原来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将更多进入社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总体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会有所增高,因此,完善惩戒机制、增加惩戒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法律责任
制度的明确,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管矫正责任,堵住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监管漏洞,有利于预防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
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多项监管制度,成立由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服刑人员近亲属、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完善定期、不定期走访排查制度,通过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矫正监督人情况反馈以及日常工作中了解的信息,结合心理矫治,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把有思想波动、言语不真实的矫正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注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提醒矫正对象保持理智头脑,慎重交友,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加强情况通报,将走访排查情况每月报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情况,分别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报,联合对其进行训诫教育,符合治安行政处罚法收监的,要及时提出治安行政处罚或收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