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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法院:高某盗窃罪一案的案例分析
作者:王永军  发布时间:2019-12-24 08:37:08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高某先后五次在米脂县、绥德县、佳县、山西临县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盗窃手机六部。经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095元(山西临县被盗手机型号无法核实,故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二、处理结果

被告人高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高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盗窃案件,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且财物必须是人们能够控制或者占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表示财物的所有权凭证,一般是指动产而言,它还需满足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这种价值是客观的,可用货币来衡量的;3、能够被移动的财物。因此,高某盗窃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其行为已侵害了公民财产,符合客体要件。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高某将其盗窃所得的手机占为己有,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确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且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高某的目的在于将其盗窃所得非法占有,进行售卖,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高某有盗窃的主观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综上,高某实施了盗窃的具体行为,且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公民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责任编辑: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