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3日,被告胡某、武某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率为月息2.2%,且由被告胡某的儿子胡某某、儿媳张某作担保,并立写借据一支。被告胡某于2016年7月24日向原告郭某偿还利息10000元,剩余款项分文未还。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原告郭某与胡某、武某等四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郭某称双方约定月利率2.2%,被告胡某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表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胡某、武某作为借款人理应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胡某某、张某作为担保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武某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胡某、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以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已付10000元)。由被告胡某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某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武某追偿。
【案件分析】
本案看似是一件很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是笔者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所以我们要注意什么是“两线三区”。所谓的“两线三区”指的是现阶段的利率认定和处理被划分为三个区域,即司法保护区(24%以下)、自然债务区(24%-36%)和无效区(超过36%)。司法保护区顾名思义就是受法律保护区,利率低于24%的主张应予支持;自然债务区指利率在24%-36%范围内的,尚未给付的,债权人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已经给付的法院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无效区指的是法律不予保护范围,未给付的无需给付,已给付的应不当得利返还。